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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数码相机及摄像机涉嫌垄断被诉

作者:网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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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以及索尼株式会社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在此前的6月24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索尼被指涉嫌垄断案开庭,格外引人关注。

“捆绑销售”被指垄断

  业界巨头索尼公司被告上了法庭的起因是指甲大小的锂电池

  索尼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每一块电池上使用了智能识别技术。所谓“智能识别技术”,是指索尼在自己的数码产品电池上附加的智能密钥识别系统。这意味着,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消费者一旦购买索尼的数码产品,则只能选择索尼电池。

  “索尼的做法是垄断行为。他们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在自己产品上设置一个技术壁垒,阻止我们生产的合格产品应用到他们的机器上去。”德先科技新闻发言人姚臻先生说。

  作为国内数码产品电池的领先厂商,四川德先科技因此在2004年11月提出起诉,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索尼”锂电池上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停止使用智能识别技术。

  “索尼其实是利用技术谋取垄断利益。”姚臻表示,日本在电子电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绝对不会满足于仅仅依靠销售产品本身赚取利润。

  据德先科技有关负责人介绍,索尼电池与其他品牌电池之间价格差异极大,同一型号的电池,索尼与德先的价格大多相差2至3倍,如在王府井新东方商场,索尼NP—FP90原装电池售价为890元,而德先科技生产的类似电池售价只有283元。

  以283元到890元的价格差,索尼55万多台数码设备仅电池就能产生超过3.3亿元的巨大利润空间。按照锂电池的淘汰速度,在l到2年之后,这批电池的更新换代又将产生一个庞大的市场。

  “以目前的性价比,国内电池企业无疑处在上风,所以索尼设立技术壁垒,不但令消费者必须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索尼的产品,也损害了其他电池企业的市场。”一位业内人士说。

跨国公司滥用垄断优势

  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制约,像索尼这样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一些行业取得垄断地位,并滥用垄断的情况已发展到了需要高度关注的程度。

  据了解,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调查数据显示,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利乐软包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已高达95%;柯达控制着50%以上的胶卷市场,富士为25%;在相机方面,奥林巴斯、美能达分别占传统相机市场的24%和20%,而数码相机则被佳能、索尼所控制,分别占有24%和20%的市场;服务器的三大巨头为惠普、IBM和戴尔,其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5.2%、19.3%、14.4%;我国的轮胎市场也被米其林、普利斯通所占领。

  而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如采取技术壁垒、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等。

  前几年爱普生生产的580型喷墨打印机,其彩色余墨量高达79%,而且一色墨尽,全盒报废,爱普生年销售为880万个墨盒,其销售额达8.8亿元。一方面造成了我国打印机用户上亿元的钱被白白浪费,另一方面又在不知不觉中使消费者掉进了技术与市场的陷阱。

  价格歧视的例子如Windows98当时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则合800多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业内人士透露。

  而有时又采取“掠夺性定价”,导致国内竞争者的经营额显著下降。如国产软件WPS97发布前夕,跨国公司匆忙推出97元的超低价格同类产品,使国内产品无法与之竞争。

进行遏制迫在眉睫

  “很明显,这些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而滥用优势地位与进行其他反竞争行为的企业的天然动机也并不比国内企业弱。”“如不对之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很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其他国内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一旦我国的相关市场被外国企业所垄断,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更是可想而知的。”北京大学教授、反垄断研究专家盛杰民教授说。

  “像索尼的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是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有关人士介绍,“国内反垄断法一直没有出台,我们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由于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德先科技在这一诉讼中处境并不完全有利。邓虎也承认,在针对索尼公司的这起诉讼中,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比较匮乏,目前只能按照索尼违反竞争法的一般原理来提出指控。

  “为什么索尼只在中国推出使用这种技术的电池?他们很有可能是看准了我们最终对他们无可奈何。”业内人士介绍。

  而记者获悉,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专门条款,但是将目前跨国公司常用的包括滥用知识产权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适用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将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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